各院系部处教职员工: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第九条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
为保证下一年度正常享受个人所得税相关专项附加扣除,请各位员工于2019年12月末前,自行登录“个人所得税APP”,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
操作说明参见https://mp.weixin.qq.com/s/YCBdkXZawtBGdjT7iUPEgA
若未及时确认,2020年1月起将暂停扣除,需待员工确认后再行扣除,请大家互相转告,及时确认!
特此通知。